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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养狗准养证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温州市养

2024-06-19 来源:小胖丁资讯

记者从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经表决批准《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2019年12月2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认定养犬管理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限养区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

“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这个规定既对未来想养犬的人设置了门槛,让其慎重,对《条例》出台前已经养了多只犬的人来说也是一种柔性管理,你可以在依法养犬的同时借助亲友的户籍为爱犬登记。”温州市人大代表方德明表示,这样的规定对于已经养了多条犬的百姓来说很人性化。

温州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大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在首次接种狂大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准养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养犬登记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并由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养犬人。有效期满前,养犬人应当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逐步实现养犬免疫和养犬登记在同一地点办理。已经实现同一地点办理的,应当同日办理完毕。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还明确禁止虐待、虐杀犬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率全国之先把“绝育”写入法规,规定各地应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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