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高度重视老年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
2023-07-25 来源:小胖丁资讯
呼吁高度重视老年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
不管是电视节目,或是在法庭上,还是日常生活中,都能看到不少的老年人卷入到家庭或者社会的纠纷中。由于老年人的弱势,对于老年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益保护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行政诉讼中老年人诉讼的特点
案件背景复杂。老年人由于社会阅历丰富,一般对待矛盾比较冷静,采取的解决方式主要是私下或者依靠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商。而老年人在晚年对纠纷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往往是由于案件背景复杂,大都牵涉人员众多,涉及赡养、金钱、亲情,有着数十年长时间的积怨或者纷争且已经多方人员或组织反复调解未能解决的过程。
诉讼能力较弱。老年人大多数只接受到初中文化教育,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年老体弱,行为能力乃至诉讼能力较弱。而由于经济原因,老年人诉讼中较少委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涉案类型集中于房产利益。老年人参加行政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登记、拆迁安置两大类案件中,其中房屋登记又分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以及公有住房租赁变更登记两类。究其根本,行政诉讼老年人主张的权益主要是房产利益,包括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公有住房的使用权转让、房屋的二手转让权益等。老年人由于退出社会劳动除了退休养老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有一个住房是其安度晚年最重要的生活保障;而由于子女继承、老年人再婚等原因,使得老年人在老年时必须对财产问题主要是房产利益进行必要的分割、确认和调整,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行政诉讼。
主动要求调解、和解愿望强烈。老年人参与行政诉讼,由于内心不愿意打官司且想尽快解决纠纷,大都希望法院组织调解、开展协商工作,其诉讼目的明确一方面要求解决行政案件纠纷,另一方面解决案外矛盾;在行政诉讼中老年人往往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涉及的赡养、居住、继承等民事纠纷,因此对于法院开展的协商、取证活动比较配合,而对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的庭审活动有畏难、抗拒情绪。
二、针对老年人行政诉讼的设想和建议
圆桌审判。针对老年人行政诉讼的特点,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既尊重老年人的诉讼地位,又拉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距离,把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的愿望放到一个形式上更加平等、公平的平台上去处理。
适当方式。老年人的行政诉讼,法院主动服务是原则,但工作方式要灵活、适当。行政诉讼中当老年人明确提出要求协商以及法院依职权觉得有协商余地的情形下,本着人性化的主张,法院应积极开展行政协商工作;同时法院在分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老年人单位代表、行政机关等主动送法上门,在老年人居住地围绕赡养、居住等其他民事问题进行多种形式的调查、调解、协商。
综横向联动。针对行政诉讼中老年人遇到的赡养、继承、房产等问题,除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向老年人居住地的当地公安机关、房管部门、公证机关、基层组织、原单位等书面发出备案通知,要求其对涉案老年人予以跟踪、关心、关注;同时对有矛盾激化可能的老年人案件,法院要向政府部门以及上级法院通报。
案后回访。老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结以后,法院除做好老年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为了进一步了解老年人的思想情况和敦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赡养、搬家、居住等义务,法院应做好案件登记备案及时开展回访活动,主动上门向老年人以及家属了解情况,释明法律,解决具体困难。